去年(2019年)10月的时候,我为女儿选择下一段英语培训的学校,与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四方坪校区的销售经理Dora沟通时,我认为学校各方面不错,但是离家太远,我们暂不考虑伯明汉学校。几天后Dora主动联系我,说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将在北辰或者湘江世纪城开
去年(2019年)10月的时候,我为女儿选择下一段英语培训的学校,与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四方坪校区的销售经理Dora沟通时,我认为学校各方面不错,但是离家太远,我们暂不考虑伯明汉学校。几天后Dora主动联系我,说伯明汉英语培训学校将在北辰或者湘江世纪城开一个新校区,现在已经在选址了,估计年后就正式开业,开业后可以去新校区就读。因为学校其他条件不错,新校区又离家近(家住湘江世纪城),方便接送,Dora还承诺送9个月的培训时间,所以就购买9个级别的培训课程,总金额约4.3万元。
在今年(2020年)1月我女儿原有培训课程完成,考虑到让孩子学习不间断,就开始在四方坪校区新的课程学习,等北辰或者湘江世纪城的新校区落成后再去新校区上课。
年后一直催促新校区进展和系统中培训时间延长情况,Dora一直说培训时间延期的要等新体系上线后,新校区要过一段才有结果,直到7月5日Dora才正式答复新校区不开了。我们当时要求两种选择1、全额退费;2、按要求进行延期,并返还3000元作为送小孩用车的油费补偿,实际连油费远远不够,只是想学校承担些费用作为承诺不能兑现的补偿。但Dora说会与校长协商,我告诉Dora请尽快协商,要不就全额退款,不得拖延,之后不得以已经上课扣除费用。8月下旬Dora终于通知我,她已从学校离职,并说所有交接已经完成,让我去找校长谈。
8月底到10月初与学校王校长多次沟通,王校长说延学习时间和承诺新开校区都是Dora和原校长违反学校规定私自承诺与校方无关不能全额退款,只能按照合同规定退费。
经过对合同的分析,发现已经深深陷入学校设置的陷阱中了:按照合同条款1、只要学生某个级别已经上了4节课或开课28天后,学生再要求终止合同,学校将扣除整个级别的学费(见附件:《合同退费条款细则》中第13条第2小条);
2、学习合同中每个级别的学费都不同,最高为第一个级别为16680元(见《合同1-2段学费.jpg》),约占整个合同(9个级别)学费43000元(见《合同**段学费.jpg》)的39%;
学校的巧取豪夺的行为露出水面,首先销售人员针对不同学生需求说得天花乱坠,说会开校区,会课程改革,以后每次学生都可以自由选择网络上课或线下上课。只要让用户交钱,按学校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,就掉到学校设置的陷阱了,首先交学费后一般不退费,不能转让(见《合同退费条款细则》)。接着骗学生上满4节课后这个骗局就应该说已近乎完美了,因为按照合同,39%(根据我的合同进行估计)的学费就进了学校的口袋。就算销售经理承诺无法实现,学校违约也只能按照合同退费!总之,强盗学校的初衷已经改变,没有以授好每节课,让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,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初衷,只想做回强盗,进行巧取豪夺!
请问:1、合同条款规定如果学生搬家、出国影响的学习由学生负责,那么校方承诺新校区不能实现,责任由谁负责?难道校方没有责任?最后损失全部让学生承担!
2、校方按照级别收费,各级别的费用不同,高的为16680元,低的为0元,请问学费制定的标准是什么,是不是违反了公平的原则!
3、只要4次课后,本级别的费用不退,请问这个有何依据,按道理一个级别至少有35-40次课。只做了10%事情,要扣100%的学费是强抢吗?
4、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--国办发〔2018〕80号第九条规范收费管理中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,教育部之后三令五申,请问学校为什么能不管不顾,一次收取45个月学费?